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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丽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4日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95000元及三金价值20800元,此款经张**交到被告手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不关心原告生活,仅与原告共同生活半年就回娘家居住一去不归,不尽夫妻义务,原告无法与其共同生活下去,并且原告因结婚给付彩礼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原告生活困难,现原告提起告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返还彩礼款95000元及三金。

被告辩称

被告荆某某辩称,我与原告间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4日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原告以被告不关心原告生活,婚后同居时间较短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及首饰。被告认为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荆某某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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