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尤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尤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6月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尤某乙,现年6岁,近年来被告对原告缺乏理解和信任,被告常因琐事与原告口角、打架,有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尤*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尤某乙,现年6岁,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有原告提供的书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因原告对其离婚主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法律情形存在。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尤某甲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