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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5月10日,原、被告结婚,生育一子周*甲,现年4周岁。双方因家庭琐事导致口角纠纷,被告经常酗酒赌博,作为父亲、丈夫均没有尽到责任。2011年12月末,由于感情疏远,原告回到长春居住,分居至今,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2、儿子周*甲由原告抚养;3、被告周*某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4、诉讼费由被告周*某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不成立,我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很幸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8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周*甲,现年4周岁。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后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离婚条件。离婚不仅意味着家庭的解体,而且会给子女造成较大的伤害。原、被告均系初次婚姻,婚后生育一子,表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较好且婚后感情比较稳定,建立了较为稳固的婚姻家庭关系。现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的感情,系相互缺乏沟通所致,因此只要双方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维护家庭稳定,就可以共同营造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环境及和谐的家庭生活。原告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而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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