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葛**与刘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葛**与被执行人刘美离婚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美名下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新竹花园小区58-1号楼的房屋(产权证号为5060216021,丘地号为6-31/4-4-6(409)),建筑面积为83.48平方米)的查封。

二、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