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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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