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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