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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毕*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生子王潇*2015年7月6日出生。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摩擦不断。孩子出生后,被告毫无责任感,矛盾激化,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各自婚前财产旭各自所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可以赚钱养活家庭。我能够尽到一个父亲和丈夫的责任,我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原则问题。我一直在努力工作赚钱,我希望原告可以给我一次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双方于2014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5年7月6日婚生一子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起诉离婚,就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不准许离婚的情况下,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毕*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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