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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