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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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