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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