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衣广岩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阴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衣广岩及委托代理人关**,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衣**诉称:2008年6月,原、被告相识,双方系自由恋爱。2013年1月4日,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未育有婚生子女。原、被告自2013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与原告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因我没有固定工作及家庭生活困难,如原告执意离婚,应给我七万元经济补偿,否则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4日,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育有婚生子女。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身份证、居住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与被告感情己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此项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衣广岩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衣广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