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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