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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告曹某某进行了送达,并定于2015年11月4日下午13时进行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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