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告曹某某进行了送达,并定于2015年11月4日下午13时进行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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