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自动履行(2013)朝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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