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刘**与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自动履行(2013)朝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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