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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刘海,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均系二婚,无婚生子女,夫妻感情一般。后来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原告有病住院,被告不仅分文不给,且从不去医院看望,尤其从2010年起至今,双方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生活,已分居四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维系夫妻关系毫无意义。现诉讼来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分割共同房屋,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和原告生活已33年了,登记时间是1990年8月,双方均系再婚,我俩婚后无婚生子女,现已80岁高龄,两人有很深的夫妻感情,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在一起同居生活,1990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有时发生口角,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原告主张双方于2010年开始分居,并提供证人桑**、康*、李**证明,被告予以否人,称原告系在其女儿桑**家照顾女儿,两头居住,双方并不是分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已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彼此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琐事有时发生口角,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讼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双方于2010年开始分居,被告予以否认,其提供的证人未某某出庭做证,原告又未某某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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