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甲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山东省即墨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即墨市,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某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