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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孔某某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4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某某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孔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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