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孔某某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4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某某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孔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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