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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