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2015年12月4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曹某某诉称,原、被告相识几个月后于2015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感情尚可,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口角打仗,且被告不能赚钱养家,不给原告自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高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几个月后于2015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分居一个月左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高某某自由恋爱,几个月后登记结婚,曹某某称高某某婚后不能赚钱养家,且不给原告自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称离婚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如果在生活中互让互谅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