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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