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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受理,2015年12月16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某、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程**13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感情一般,一直未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口角,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尤其是被告对原告不信任,甚至无端污蔑原告,致使双方感情一直不和,现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3、共同财产3间房屋、鸡舍均分;4、共同债权10000元平均分割;5、共同债务6000元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程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王某某与程某某经人介绍于2002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生育一名男孩程**(2003年10月1日出生),现因王某某怀疑程某某对其不信任,于2015年11月分居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应当相互尊重,维护好家庭稳定。程某某不同意离婚,王某某在法定期间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王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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