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有明确的被告。而原告仅提供被告姓名,根据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u0026ldquo;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其他人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u0026rdquo;。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