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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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