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此案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自行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处分权利,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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