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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白俊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8年12月4日在临江市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天被告刘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刘某某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徐某某与刘某某于2008年12月4日在临江市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被告刘某某于婚后第二天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无子女。原、被告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派出所证明及相关证据加以佐证,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徐某某与刘某某系合法夫妻,刘某某于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未尽夫妻义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被告刘某某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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