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关于2015年6月和7月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申请执行人吕*与被执行人黄**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单**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孟某某与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包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单*与纪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陈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