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一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关于2015年6月和7月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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