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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因下落不明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2001年9月26日在抚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高某某,现年13周岁,现在兰州铁四中读书。被告于2005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因此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高*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26日在抚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高某某(2002年9月27日出生),2005年10月,被告离开泉阳,与原告失去联系,至今无音讯。本院于2015年8月8日依法登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逾期未到庭。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抚松县民政局结婚证,婚生子高某某户口复印件及抚松**风社区出具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长期不履行做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原告坚持离婚,足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子女抚养原告要求自行抚养,由于婚生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和学习,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高*离婚;

二、婚生子高某某(2002年9月27日出生)由原告孟某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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