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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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