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吕*与被执行人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江*一重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244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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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