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王**申请葛**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浑民一初字第68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葛**应支付申请人王**案款20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浑执字第7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