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诉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财诉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与张*重归于好为由,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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