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财诉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与张*重归于好为由,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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