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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