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行曹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曹某某申请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鸭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殷某某应支付申请人曹某某案款90000元,承担执行费12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殷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二执字第2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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