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8月9日登记结婚,近期感情破裂,曾经于2015年1月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至今,要求离婚,依法分割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垫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