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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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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