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与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明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刘*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明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03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宋**,现年12岁。婚后感情不好,被告喝酒回家就打我,孩子住院也要打,我们感情破裂,我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宋**辩称,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婚登记证明。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法庭宣读宋**询问笔录:宋**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3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宋**,现年12岁。婚后感情不好,经常打仗,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与被告宋**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名子女,夫妻感情一般,虽然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应当珍惜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但未能举出符合离婚条件的证据,暂不宜离婚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刘**与被告宋**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