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恋爱,并于2011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原、被告婚*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打仗,因此导致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由原告抚育,被告承担子女抚育费;三、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四、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还有感情,还能继续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011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现原告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女孩,由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刘某某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口角,夫妻间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亦未达到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