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春诉藏淑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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