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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