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孤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孤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