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3290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齐某某。因被执行人现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四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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