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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被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6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张*乙(2006年6月15日生)。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被告天天游手好闲,不做家务,经常不回家,不关心体贴原告,现因家庭琐事造成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离婚;婚生男孩归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婚后感情很好,平时能做到相互关心、相互体贴、恩恩爱爱,偶尔意见不统一时,相互之间发生争执很正常,根本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诉我天天游手好闲,不做家务等不是事实。原、被告孩子还小,不能让孩子缺少母爱,影响孩子学习和健康成长。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6月23日结婚。

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张*乙(2006年6月15日生)。

被告张*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及以上分析,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原告赵某某和被告张*甲2005年6月23日登记结婚,2006年6月15日生有一子张*乙。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以被告不关心体贴原告、不从事家务劳动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应妥善解决。原告赵某某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希望原、被告彼此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利益为重,多一分谅解和宽容,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和交流,多为家庭和子女考虑,相信夫妻关系会日渐改善的。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对原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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