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与被执行人董**离婚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现因双方诉争的房屋是共有产权房屋,暂时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申请人喻*申请终结本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四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房屋过户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喻勃可凭
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