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贾某某与姜*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梨榆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梨榆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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