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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金凤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于2015年12月9日在本院靠山法庭开庭,原告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途退庭,视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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