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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长陈*、人民陪审员王*、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补办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在外地,双方很少联络只是生活矛盾加深,2012年春双方口角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认为,双方已分居近四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来院告诉,要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何某某庭前未答辩亦未出庭应诉。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结婚时间;

2、伊通县**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介绍信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及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庭审调查,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对相关证据的认证,已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1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补办登记结婚,2012年春双方口角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生育一女孩王**,现年21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被告于2012年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已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诉请应予支持。双方生育一女孩王*甲现已成年,故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原告对抚养子女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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