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诉状上提供的被告住址未能找到被告,电话下达限期提供被告地址通知后,原告在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故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