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梨孤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2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05)梨孤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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