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杨**离婚纠纷一案中,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终结本院(2013)龙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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