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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庞*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庞*起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后于同年5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时间较短,婚后发现被告脾气不好,经常因为小事殴打原告。原告于2007年生育一子,被告依然没有改变。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郑*答辩称:不同意离婚,以前曾打过仗,近二年没有打仗,夫妻感情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庞*与郑*于2006年5月9日登记结婚。现庞*诉至本院,要求与郑*离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庞*与郑*于2006年5月9日结婚登记声明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近十余年,并育有子女,双方应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原告未向法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庞*要求与郑*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庞*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邮寄费6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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