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12日作出的(2006)龙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房屋过户,本院已将该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陈**名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6)龙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О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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